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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妇女权益保护

[日期:05-1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罗慧兰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定义,妇女权益包括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领域。近些年来,随着大陆民主进程的加快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大陆妇女的权益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逐渐完善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在全国上下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维权机构,形成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维权工作网络,并在实践中注重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中突出的问题,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措施

(一) 法律制度的完善

  大陆地区对妇女的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源于宪法、民法以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大陆地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最全面的法律。此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鉴于13年来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新形势,20058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总结了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将于200512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规范了妇女最根本的权益,它为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社会网络

  为了提高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效力,2001年,全国妇联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目前,有29个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联席会议,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在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维权合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县级以上维权协调机构达到了2603家,这些机构逐步完善,健康运行。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不断拓展和完善。截至2004年底,各地法院成立了3200多个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报警点1.2万余个;开通妇女维权热线3800多条,成立妇女庇护所和救助站400余个;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健康检查、心理调适等服务。

(三)加大对妇女的救助措施

  按照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的救助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受害妇女自身的维权渠道,包括向妇女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二是妇女组织对受害妇女权益的保障,县级以上妇联都设立妇女权益部门,接待妇女的各种投诉,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协调政府各部门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三是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妇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二、妇女权益保护中最突出问题——对家庭暴力和劳动保障权益的关注

(一)关于家庭暴力

  作为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问题,家庭暴力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并把它作为十二个重点关切领域之一,经过10年的努力,“家庭暴力”一词不仅写入了法律文件,而且在社会各界的认知度不断提高,社会干预和支持手段明显增多。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2001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是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大陆地区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大陆地区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具体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公安机关的责任,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2、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3、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4、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5、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关系妇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益领域。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各级政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妇女这一权益。

1、对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

  政府在制定贯彻实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规中,具体规定了防止就业性别歧视、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与此同时,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要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招聘广告和简章进行严格审查, 防止劳动力市场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歧视现象,维护妇女的就业权利。针对近年来在执行退休制度有的单位擅自提前女性退休年龄,或者降低女性退休待遇。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一个非歧视原则: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尤其注重妇女的“四期”保护

  由于生理上的差异,女性的身体状况难以适应某些工作条件,同时,考虑到女性的特殊生理特点以及生理功能,政府特别重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并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推动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的健康,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改善妇女就业环境,真正落实妇女平等劳动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截止到20026月,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一半以上的城市实行了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参保职工达到3478万人。

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程度颇高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之前,它一直属于道德范畴。在西安、武汉、北京等地就出现对“性骚扰”的投诉案件,但由于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受害当事人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三、大陆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以及大陆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妇女权益保护中也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在今日大陆,尽管妇女权益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传统的角色定型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男尊女卑、男优女劣二元价值观念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两性角色的评判和认知。比如职场中的性别歧视以及家庭暴力现象,无不折射出男权社会以男人为中心的传统性别观念。

  在现实生活中,大陆妇女权益保护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妇女仍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劳动力市场比较普遍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女大学生就业难、就业中的性别隔离、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等现象直接侵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成为制约妇女发展的障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于2005121日开始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必然要面对诸多考验,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广大妇女知晓以及如何把这些法律条文落到实处。对于大部分妇女来说,因为知识有限,对于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多,她们可能不知道何种情况下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权利,她们需要得到法律知识的更多普及,需要获得更有力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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