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简报(第三期)

[日期:06-06-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党办 主办 2006 6 6
简报(第三期)
 

         编者按:今年初,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把反商业贿赂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亲属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活动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统一安排,近期内,将结合我院实际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亲属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活动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教育。从本期开始,将陆续摘登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003年二次全会)

2、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2004年三次全会)

3、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199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第二款)

4、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

5、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

6、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124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选)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㈠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㈡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㈢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发:院属各单位(部门),各党支部。

送:院领导,纪委,工会,团委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关于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
下一篇:中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