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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日期:06-09-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规定。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丰富,但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建设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相应专业科目考试,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其中,凡不具备本科学历,任工程师职务五年(含)以上,职称外语D级合格,职称计算机B级合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者,应参加建筑施工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科目的考试。

规定的考试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2006年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111819日举行。考试报名时间截止于920。请我院拟申报职称的以下人员及时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1、        按建筑施工专业条件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人员;

2、        不具备学历条件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人员。

 

                                    院职改办

                                 2006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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