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体合同审查的意见
川劳社工审〔2007〕13号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工会委员会:
你们送审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我厅于
请双方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体合同
合同主体: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简称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工会(简称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院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院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对院和院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院在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符合本合同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院尊重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支持工会依法收取工会经费;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并经院职代会或职代组长会议通过。
第四条 工会支持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教育、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保守本院技术和商业秘密,努力完成科研、经营、生产、工作任务,积极为院的技术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院具有用工自主权,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院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利。职工认为院不执行劳动合同,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院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同工同酬。
第八条 院实行多种分配形式,职工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
第九条 院确定和调整职工工资方案时,应与工会协商,并经职代会或职代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院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
第十二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或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院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院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按规定执行。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院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院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及缴费基数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按规定列入院务公开内容,每年向职代会或职代组长会议公布。
第六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 院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院向所有职工提供参加培训学习的机会。
第十九条 院不断完善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晋升制度、激励制度,鼓励和促进人才成长。
第二十条 工会配合院做好岗位练兵、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群众性技术活动,组织开展“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提高全体职工技能和职业道德,增强院的竞争力。
第七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 院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保用品。做好防暑、防寒工作,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院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同时不断改进新工艺,引进新设备;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院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在岗全体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普查,同时对女职工进行特殊科目普查。
第二十四条 院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院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女职工“四期”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每月发给在岗每位女职工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
第二十五条 工会协助、配合院做好院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配合院做好安全卫生的检查落实工作,支持院对“四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定)现象依法处理。
对安全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对工会提出的意见,院应及时研究处理。
工会协同院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观念。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规定。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院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报送集体合同管理机关,在报送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即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就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院职代会全体会议通报一次。
第三十条 为履行好本合同,院建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委员会,对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关系院科研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委员会由院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总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3.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认真听取工会意见或邀请职工代表参加,院擅自出台关系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改革改制方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院科研生产经营条件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会和职工代表不认真听取职工意见,选出的职工代表不切实代表职工意愿,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工会有关部门和工会领导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违约责任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须经院职代会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期限从合同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院资产组织形式未发生变动,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变动而解除,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合同协商;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副本若干。正本报送省总工会、省劳动厅、华西集团公司、华西集团公司工会各一份;院和工会各二份;副本发院属各单位(部门)领导。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及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由院和工会签约双方负责解释。
院法定代表人:孙前元 工会法定代表人:李宏富
2007年4月16日
